5月26日,从泽州县公安局获悉,警方破获了5起涉及生态环境案件,其中非法采矿案3起、非法占地案1起、非法狩猎案1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3人。
2021年5月1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尚某某、赵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提前雇用大型挖机1台、货车9辆,利用节假日凌晨无人监管之机,盗采南村镇某村地表煤214.81吨,并于当日将盗采的煤炭快速销赃,从中非法牟利9万余元。经相关部门鉴定:尚某某、赵某某二人非法开采煤炭总价值为102571.775元。
2017年初至2018年初,犯罪嫌疑人崔某某、焦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共同经营的洗煤厂为掩护,纠集王某、焦某亮、崔某刚、刘某学等人,通过压缩空气爆破(非火药)、以掘代采等方式偷挖煤炭资源。经多部门联合鉴定,犯罪嫌疑人崔某某等人非法采矿破坏煤炭资源总量为23208.02吨,非法开展破坏煤炭资源量价值1155.7594万元。
2021年10月开始,陈某在泽州县巴公镇某村土地开发期间,擅自组织工人通过挖机破碎方式,对地下石灰岩矿进行破坏性开采并出售,非法获利16万元。经鉴定,陈某非法开采石灰岩矿破坏量104316.64吨,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价值1217375.19元。
目前,3起案件涉及的9人因涉嫌非法采矿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015年至2022年,犯罪嫌疑人牛某某在金村镇某村经营煤厂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该村一般耕地修建、扩建煤厂,经相关部门现场勘测,该违法占地42.22亩。目前,犯罪嫌疑人牛某某因涉嫌非法占地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022年3月16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常某某、续某某在禁猎期潜入犁川镇一山林,使用提前准备好的禁猎工具探照灯等射杀野鸡两只。经鉴定:该野鸡中文名为雉鸡,保护级别为“三有动物”(指有益的、有重要经济和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目前,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等3人因在禁猎期间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野生动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张莉 吴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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