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山西晚报记者从五台县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审结一起盗伐林木案,被告人郑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判决郑某补种树木20株。
2021年9月,郑某在租赁五台县沟南乡某村左某承包地期间,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未告知左某及其家人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油锯盗伐左某耕地里的4棵杨树。经鉴定,被盗伐林木的立木蓄积量为2.19立方米。
五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后,在对郑某提起公诉的同时,以公益诉讼原告的名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郑某补种树木20株。
五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森林法规定,擅自盗伐他人所有的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郑某在犯罪以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郭卫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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