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税务局发布的《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提出,自8月28日起,我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据了解,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建设了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
《公告》明确,我省纳税人接收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值得注意的是,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公告》指出,上述发票可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我省纳税人如需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按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若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况,需 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此外,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全电发票信息。(实习记者李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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