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太原某环卫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是太原市具有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重点排污单位。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被告单位因公司内用水量加大,污水处理设备处理能力不足,该公司总经理王某某在明知公司污水不得外排的情况下,经事先预谋,在该公司副总经理指使下,联系新沟村某村民寻找倒水地点,将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污水排放至新沟村、港道村的土地中。经鉴定,被告单位倾倒的污水内含有重金属有毒物质,导致疑似倾倒点及周边约7700平方米的土壤中氯离子含量和全盐含量升高,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损害;土壤环境尚未达到需要开展修复的程度。2020年5月16日至18日期间,山西省疾控中心对案发周边环境、人员、动物进行摸排调查。
太原市迎泽区法院认为,被告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含有有毒物质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该公司总经理及6名工作人员,授意或者直接实施倾倒有毒污染物的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总经理王某某等6人一年二个月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宣判之后,被告单位及6名被告人均未上诉。
分析
本案为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犯罪案件。医疗废物的收集、处理有特殊规定,也是彻底切断病原体二次污染的关键环节。
太原某环卫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作为具有医疗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明知不当处置医疗废物的后果严重,仍违反操作规程,擅自违规处理,造成环境被污染的严重后果。法院综合考虑单位性质和参与人对违法事实的认知,最终对单位及相关人员依法作出刑事处罚,有效打击了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本案发生在新冠疫情管控期间,法院在审理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快速审理并结案,体现了对涉疫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快打击的审判理念,在特殊时期,稳定了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预期,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彰显了司法对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闫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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